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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鲜纪洪与刘齐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纪洪,刘齐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704号原告:鲜纪洪,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刘齐山,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鲜纪洪与被告刘齐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纪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鲜纪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