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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顺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4民初869号原告: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号汇郦境园*幢*层***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65993163。法定代表人:卢虚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某某,男,1969年9月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原告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金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