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付、胡素琴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马学明、王韩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付,胡素琴,王海军,马学明,王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付,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素琴,女,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学明,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韩军,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付、胡素琴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马学明、王韩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执行对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雅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