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仕伟、李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仕伟,李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707号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袁林。被告:任仕伟,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雪辉,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仕伟、李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仕伟、李雪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计129.50元,由原告成都市雷霆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