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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梦琳、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在临颍县三家店镇南江村农家院饭店时,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宋某2在饭店内上厕所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回到房间后,将自己和宋某2发生口角的情况告诉了同桌吃饭的被害人王某5和程某、孙某。饭后,王某等四人与宋某2及其同桌吃饭的王某3、王某2、王某1在饭店院内相遇,王某指使同伴对宋某2进行殴打。双方被王某3、程某等人拉开后,宋某2从其电动车处拿出一把刀将王某5扎伤。2016年8月14日21时15分,王某5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30日,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5系因腹部受锐器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6年10月25日,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宋某2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膝关节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赔偿王某5家属3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宋某2均在临颍县三家店镇南江村农家院饭店内吃饭,王某和宋某2二人同时在上厕所时宋某2因琐事说了王某。王某回到房间将该事情告诉了同桌吃饭的程某、孙某和王某5。饭后王某等四人与宋某2、王某3、王某2、王某1在饭店院内相遇,王某和王某5上前对宋某2进行殴打。双方被王某3、程某等人拉开后,宋某2从其电动车处拿出一把刀将王某5扎伤。2016年8月14日21时15分,王某5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30日,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5系因腹部受锐器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6年10月25日,经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宋某2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膝关节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赔偿王某5家属3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宋某2损失50000元整(已赔偿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宋某2对王某表示谅解并同意对王某判处缓刑;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再次赔偿王某5家属30000元整,总共赔偿王某5家属60000元,王某5家属对王某谅解并同意对王某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同村的孙某、王某5、程某四人在三家店镇南江农家院吃饭喝酒,14时许其在饭店西边去厕所的小便时宋某2也过来小便并说其了一句不好听的话。其回房间后将宋某2说他的事告诉其他三个人,后其和王某5等四人吃完饭走出房间后看到宋某2和王某1、王某3、王某2四人在院子里和饭店老板宋某1说话,其告诉王某5刚才是谁说其以后王某5就上前去打宋某2,其过去后和王某5一起打宋某2,后宋某2被撂倒在地面部朝上躺在地上,王某5朝宋某2身上跺了几脚,其用手朝宋某2脸上打了两下。后宋某2从地上起来关饭店的大门不让其离开,其就上前去拉开大门,后其被别人拉到逍襄路上,其听说有人拿刀后看见王某5捂着肚子朝其走来,王某5的肚子一直流血,其就和程某一起把王某5扶到孙某的车上朝瓦店卫生院走,因王某5伤势过重瓦店卫生院不接后就带着王某5往县医院走,后在逍襄路千亩湖卡口处王某5被120急救车拉走。2、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王某1、王某3、王某2一起在农家院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到厕所方便时碰到隔壁房间的王某在去厕所的路上方便,其就让王某往里面走,后王某没说话就回房间了。吃完饭后其在饭店院子内看到隔壁房间的人也出来了,王某也在其中,然后有一个人在其身后打其了一下,后又有一个人打其,其被打的倒地后感觉有几个人朝其身上乱打,其被朋友拉起来后拿出手机报警,报警后其又被人打倒站起来后想到其电车里面有一把水果刀,其到电车上拿出水果刀后就往饭店外面冲,当时王某5在饭店大门内侧的右手边,其拿着水果刀朝王某5身上扎时以为王某5能躲开,王某5没有躲就把水果刀扎在了王某5身上,扎在哪个部位记不清了。后其就回到了饭店院子里面把刀朝院子里面东边大棚上面扔,后其坐120救护车到了临颍县人民医院。3、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其在南江村农家院屋内看电脑时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其出去后看到宋某2在地上躺着,王某在骂宋某2还想上去打他,其就上前将王某拉到一边,宋某2在地上可能打了一个报警电话后站起来关饭店的大门,王某3在拉宋某2时王某跟过去搧宋某2一巴掌,后宋某2跑到院内从他电动车车座下面拿出一把亮银色的刀就往南跑,其拦宋某2没有拦住后听见王某5说宋某2敢拿刀扎他,其看到王某5捂着自己的左侧腹部并且指缝中有血,就赶紧让和王某5一起的人送他去医院,其回饭店后看到宋某2在他电动车旁边躺着,其也没有看到刀在哪。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孙某、王某5、王某四人在三家店镇南江农家院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王某出去上厕所回去后称其他房间的一个人说他了,后其和王某、王某5、孙某离开房间时碰到宋某2、王某1、王某3和王某2也吃完饭从房间出来,王某指着宋某2说是宋某2说他了,后王某就上前将宋某2打倒在地,其和旁边的人把王某劝开后宋某2从地上起来和王某开始打,后王某5也上前帮王某打宋某2,其和旁边人将他们三人劝开后宋某2到农家院北边右手拿了一把类似西瓜刀的钢刀小跑着到朝王某5身上扎了一刀,其看到王某5捂着自己的左侧腹部,其和王某、孙某看到王某5被扎伤后把他扶上孙某的车去医院,到瓦店卫生院后说治不了让去县医院,后在三环路与107国道东边的路上碰到了120急救车把王某5送到了临颍县人民医院。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程某、王某5、王某四人在三家店镇南江农家院饭店吃饭喝酒,吃饭期间王某出去上厕所回去后称其他房间的一个人骂他了,后其和王某、王某5、程某离开房间准备看看是谁时碰到宋某2、王某1、王某3和王某2也吃完饭从房间出来,王某指着宋某2说就是他,王某上前朝宋某2后脑勺拍了一巴掌后两人撕拽在一起,宋某2倒地后王某5上前朝宋某2脸部搧了一巴掌并朝宋某2腿上跺了一脚,其和旁边人将王某和王某5拉到一边后宋某2从地上站起来在院子北边不知道拿了什么东西跑到王某5面前,其听见别人说宋某2扎王某5了一刀后看到王某5捂着肚子,衣服和手上都有血,后其和王某、孙某就把王某5扶上车往医院送。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宋某2、王某2、王某3在南江农家院饭店喝完酒从房间出来后,有四个人从后面过来,其中王某和王某5用拳头打宋某2的头后部将宋某2打倒在地,其当时就上前去劝架,宋某2倒地时王某踢宋某2头部两下、王某5踢宋某2腿部一下,后宋某2站起来关饭店大门,其和对方孙某在饭店大门东边争吵时其看到王某5捂着肚子,后王某5就被扶上孙某的车离开了,其看到宋某2躺在饭店里面,民警到现场后将其和王某3、王某2一起带到派出所问情况了。对方的人都有王某5、王某、孙某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发生冲突的原因其听王某3说是因为宋某2上厕所时说对方一名男子上厕所不检点发生了口角。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宋某2、王某1、王某3在南江农家院饭店吃饭喝酒,吃过饭约下午15时许,其从房间出来时看见在隔壁房间吃饭的同村的王某5朝宋某2脸上搧了两巴掌并一脚跺在宋某2右腿膝盖处把宋某2跺倒在地,王某5旁边有一名年轻男子准备跺宋某2时被其拉到饭店大门外,其问王某5为什么打架时王某5因为宋某2说他侄子的坏话了,后其在接电话的时间王某5和那名年轻男子又回到了饭店,其看到宋某2手里拿了一把西瓜刀快走到王某5面前扎王某5了一下,后孙某就开车带着王某5和王某5的侄子去医院了。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中午,其和宋某2、王某1、王某2在南江农家院饭店吃饭喝酒,结束时其是最后出房间的,其出房间后隔壁房间的王某5等人都还没出来,后其找摩托车钥匙时听见一声响,其又跑到院子里看到宋某2躺着农家院的地上,王某5站在宋某2南边,王某右脚踢在宋某2屁股上,旁边王某1、王某2、程某、孙某都在劝,过了几分钟宋某2站起来去关饭店大门时其将宋某2推到大门外,宋某2当时很生气就推其一下把其眼镜推掉,其拾起眼镜后听见别人说刀捅住了,其看到王某5捂着肚子,王某2说宋某2拿刀捅王某5了一刀,宋某2说自己的腿断了,后王某、孙某和程某就把王某5扶上车去医院了。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4日下午16时许,其丈夫宋某2给其打电话称在自己家南边的农家院饭店内被人打了,其走到饭店门口看到有警车停在门口,其到院子内看到宋某2在院子内地上躺着,后其丈夫告诉其是吃饭期间上厕所时碰到一名男子在厕所外面方便,其就说了该男子几句,后其和王某1等人吃晚饭出房间后隔壁房间的几名男子追了出来对他拳打脚踢,他被打急后就从自家的电车座下面拿水果刀扎王某5了一下。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颍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其值班时接到120指令称在临颍县三家店镇南江村有人被刀扎伤了,其和护士坐120急救车行驶至临颍县高速引线鸿鹏地产东时对面一辆车拦到我们120急救车,其下车后看到一名病人在该车辆的副驾驶处,左腹部有伤口,后120急救车拉病人到临颍县医院后被安排在重症监护室,当天22时许,其听重症监护室接诊的岳某医生说病人死亡了。11、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临颍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医生,2016年8月14日16时40分,120急救车送来一名刀伤病人叫王某5,当晚9时15分病人王某5被宣布死亡。12、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物)鉴(法医)字【2016】6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宋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3、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刑)鉴(法医)字【2016】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为王某5系因腹部受锐器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肠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4、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宋某2出具的谅解书、收到条。15、王某5家属安颍乐出具的谅解书、收到条以及法庭调查核实笔录。1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7、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宋某2致宋某2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通过向宋某2和王某5家属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宋某2和王某5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臧跃峰审判员  鲁远卓审判员  曹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