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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友凯与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凯,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1民初1276号原告:刘友凯,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吕光辉,董事长被告:徐忠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原告刘友凯与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友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人工资742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承建了泗水县泗河南岸河道建设工程,并将压模工作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长期施工,经结算被告共欠74280元,被告徐忠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徐忠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泗水县泗河南岸河道建设工程,并将压模工作交由原告施工,被告徐忠强系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徐忠强结算,共欠74280元工资款,被告徐忠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条泗河南岸压模人工工资共欠¥74280元,大写柒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济南远建建筑公司徐忠强2015.11.2”。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依约进行了泗水县泗河南岸河道建设工程的压模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徐忠强给原告出具工资款欠条一份,双方之间的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徐忠强作为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其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债务应由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对于拖欠原告的工人工资款74280元应由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友凯工资款742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7元,由被告济南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凤人民陪审员  张兴龙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米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