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琴,权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琴,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权威,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琴、被执行人权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王琴、被执行人权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代为查封王琴名下的皖F×××××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德雨审 判 员 :梅根生审 判 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 程 智书 记 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