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与丁松、云南鹏玛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丁松,云南鹏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丁松,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鹏玛经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丁松、云南鹏玛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5)官民二初字第14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45882.0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7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丁松、云南鹏玛经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栋& # xB;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