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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2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与徐公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徐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0号楼2单元1层13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公正,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公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公正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原建筑事业部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徐公正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原建筑事业部的工程款收入277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