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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正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098号被执行人马正良,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马正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39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马正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马正良继续退赔未退赔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11707元给被害单位苏州市敏嘉机床有限公司。因马正良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70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及退赔义务应予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39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