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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北京华鼎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济南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鼎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济南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鼎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山东济南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执行北京华鼎永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济南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