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胡碧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胡碧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929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胡碧青,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禹与被告胡碧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黄海禹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海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海禹负担。审 判 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郑洁书 记 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