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忠琴与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公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忠琴,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忠琴,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法院门市房。负责人:雷雨石,主任。再审申请人赵忠琴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彦学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公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忠琴申请再审称,1.二审已查明彦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雷雨石,而二审法院却将季彦学列为彦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将导致执行程序中只能执行季彦学不能执行雷雨石,属主体资格错误。2.季彦学在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的承诺中,已承诺将32万元和5万元利息如数付回,不存在向黑龙江省吉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田牧业)讨回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未向吉田牧业讨回欠款即不支付其37万元错误。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季彦学2006年即接受其委托,但2014年7月23日才对其作出承诺和保证,足以说明其委托季彦学索要的债权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致使其丧失了胜诉权,对此,季彦学有过错应赔偿其损失47万元。5.其请求的47万元有季彦学写的收条付回32万元和利息5万元,双方已形成借贷之债,二审未判决给付其季彦学自认的借贷本息37万元,只判决10万元违约赔偿金错误。6.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其起诉主张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赔偿损失问题,而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却是债权转移问题,超出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经查,二审时,彦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雷雨石,二审判决将季彦学列为负责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本案一审被告为彦学律师事务所而非季彦学,二审判决错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并不会导致本案承担责任主体错误,故赵忠琴的该项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彦学律师事务所应否给付赵忠琴47万元问题。季彦学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的收条载明“承诺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32万元加利息5万元如数讨回,否则返给赵忠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收条为季彦学对赵忠琴委托事项所出具的承诺,并非在双方间形成了借贷之债,依据该收条的约定季彦学返还赵忠琴37万元的前提为其将该款讨回,现赵忠琴未举示证据证明季彦学已将该37万元讨回,故原审未支持赵忠琴要求返还37万元的主张,并依据该收条判决彦学律师事务所赔偿赵忠琴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赵忠琴主张因季彦学原因导致其对吉田牧业的债权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彦学律师事务所应赔偿其47万元损失问题。赵忠琴未举示证据证明因季彦学原因导致其对吉田牧业的债权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故赵忠琴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赵忠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忠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