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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丽花与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花,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花。被执行人: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丽花与被执行人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玉市劳人仲案字(2016)7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件款740.84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790.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设备,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玉门老君庙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王宝军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