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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威利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彭及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威利固建材有限公司,彭及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利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31-45号106,组织机构代码68756995-6。法定代表人郑伟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斌,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及居,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利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及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执1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及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1.70元(已通知领取);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及居持有的华英农业证券3000股,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暂无法处分,另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