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克瑞与邹克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瑞,邹克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979号原告:邹克瑞,男,生于1953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克芳,男,生于1953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邹克瑞与被告邹克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克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克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克瑞负担。审 判 长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人民陪审员 刘小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