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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邹克瑞与邹克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瑞,邹克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979号原告:邹克瑞,男,生于1953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峰,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克芳,男,生于1953年9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邹克瑞与被告邹克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克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克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克瑞负担。审 判 长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人民陪审员  刘小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