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玲、郝敬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玲,郝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钱玲,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郝敬永,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钱玲与郝敬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郝敬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16)皖04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以下义务:偿还钱玲欠款10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4元。但被执行人郝敬永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敬永名下虽有一辆号牌号码为皖A×××××福特牌汽车,但去向不明,其本人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钱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