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徐华友、陈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徐华友,陈荷玲,徐灵光,徐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206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繁荣新村**号。代表人:李建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能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戈,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徐华友,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荷玲,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灵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世军,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三甲支行)与被告徐华友、陈荷玲、徐灵光、徐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华友、陈荷玲共同返还原告农村银行三甲支行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为15655.75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2.被告徐灵光、徐世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华友、陈荷玲于1992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8日,原告农村银行三甲支行与被告徐华友、徐灵光、徐世军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徐华友借款额度24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被告徐华友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90%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当笔借款所约定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被告徐华友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425%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徐灵光、徐世军自愿为被告徐华友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徐华友发放借款240000元,并由被告徐华友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9.5‰。截至2017年8月22日止,被告徐华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15655.75元,被告徐灵光、徐世军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华友、陈荷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22日止的利息为15655.75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25%计算)。二、被告徐灵光、徐世军对被告徐华友、陈荷玲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灵光、徐世军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华友、陈荷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98元,合计4365元,由被告徐华友、陈荷玲、徐灵光、徐世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