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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9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特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9888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熊某。被告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树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