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敬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建明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622588546040xxxx的账户存款129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