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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晓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晓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052号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慧,系公司职工。被告:赵晓庆,女,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晓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