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克某与段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某,段某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187号原告: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教民115042570000041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七街玉宝宾馆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学校校长。被告:段某,女,200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孟某(系被告母亲),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某诉被告段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某负担。审判员 樊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