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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学军与被告王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军,王美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038号原告:赵学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琛、赵丽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媛,女。原告赵学军与被告王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赵学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至ll月期间,被告以归还支付宝上的欠款和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和自己朋友李小姣的建行卡陆续向被告转款共计35341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341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借款合同,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王美媛的住所地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靳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徐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