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6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6913吉连佳与颜景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连佳,颜景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913号原告:吉连佳,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颜景亮,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吉连佳诉被告颜景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连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