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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方启旺、赖明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启旺,赖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方启旺,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赖明娥,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方启旺与赖明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房产、工商均无登记记录,2017年10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方启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积标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史跃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维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