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利民与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杨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民,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财保37号申请人:刘利民,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六居呼木吉乐住宅小区-5号。负责人:杨凯,经理。被申请人:杨凯,男,民族不详,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音家园万鹤宾馆。申请人刘利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与被申请人杨凯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中的77600元存款或等值于776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利民以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776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利民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834与被申请人杨凯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中的77600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凯等值于776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796元,由申请人刘利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沃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