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大名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日以大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蒋茂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6月份至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QQ、手机联系,利用普通快递运输方式从山东济南庞某处前后10余次非法购进“水痘”、“腮腺炎”、“乙肝”等疫苗,合计金额94460元;从河南新密陈某处非法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9950元;从山东临沂冉某处非法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6500元;从河北邯郸张某处非法购进疫苗9次,合计金额32298元;从湖北武汉季某某处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7850元;从江苏连云港宗某某处非法购进疫苗8次,合计金额36300元;从河北保定安某处非法购进疫苗7次,合计金额22030元。被告人朱某某将部分非法购进的疫苗销售给柏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豆某某等乡村诊所。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证人柏某1、冯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行政处罚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蒋茂琦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某某系投案自首;2、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疫苗的行为已得到行政处罚,得到了相应的惩处;3、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经营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5、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数额不是非法所得数额,是进货数额。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份至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QQ、手机联系,利用普通快递运输方式从山东济南庞某处前后10余次非法购进“水痘”、“腮腺炎”、“乙肝”等疫苗,合计金额94460元;从河南新密陈某处非法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9950元;从山东临沂冉某处非法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6500元;从河北邯郸张某处非法购进疫苗9次,合计金额32298元;从湖北武汉季某某处购进疫苗3次,合计金额17850元;从江苏连云港宗某某处非法购进疫苗8次,合计金额36300元;从河北保定安某处非法购进疫苗7次,合计金额22030元。被告人朱某某将部分非法购进的疫苗销售给柏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豆某某等乡村诊所。另查明,证明大名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因朱某某非法经营疫苗于2013年11月份对其处以15001元罚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范某1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他媳妇朱某某被大名县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了,他才知道朱某某卖疫苗的事,后来朱某某对他说不卖疫苗了,他也就没再管。他的建行卡和手机卡都是他媳妇在用。2、证人柏某1证言,证明他在大名县某某镇某某村开了一个诊所。2015年3、4月份,朱某某去他诊所推销乙脑疫苗,他看朱某某的疫苗和他在某某镇卫生院领的疫苗包装和厂家都一样,并且疫苗的包里还有冰袋包装,他对疫苗的质量就没有怀疑,并且朱某某的疫苗比某某镇卫生院的疫苗便宜10多块。他共买了15只乙脑疫苗,每只28元。3、证人冯某证言,证明他在大名县某某乡某某村开了一个诊所,2015年3、4月份,朱某某去他诊所推销疫苗,他看朱某某的疫苗和他在卫生院领的疫苗包装、生产批号和厂家都一样,并且疫苗的包里还有冰袋包装,他对疫苗的质量就没有怀疑,并且朱某某的疫苗比乡卫生院的疫苗便宜10块。他共买了13只乙脑疫苗,每只30元。4、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在大名县某某乡某某村开了一个诊所,2014年阴历10月份和2015年六月份,朱某某去他诊所推销过乙脑和流脑疫苗,他买了25只乙脑疫苗,每只18元。5、证人庞某证言,证明她在经营疫苗期间向大名县一个叫“范某3”的人销售过流感、HIB、水痘、腮腺炎、乙脑疫苗,疫苗用泡沫冰箱包装,里面加了冰排、外面用编织袋包裹,她是通过兔兔快运发的货,具体销售多少她记不清了,以银行流水为准。6、证人季某证言,证明她在销售疫苗期间,销售给过一个用范某1的建设银行卡号的人,销售的什么疫苗她记不清了。7、证人冉某证言,证明他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负责疫苗销售业务。他通过QQ一个“生物制品群”,于2015年初向邯郸地区的人销售过HIB和A+C疫苗,具体卖了多少他记不清了。8、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范萍”通过QQ从他手里买了三四次疫苗,第一次买了100支水痘疫苗,10只肺炎疫苗;第二次买了800只乙脑疫苗,他从中挣了800元;第三次买了200只水痘疫苗,他从中挣了200元。第一次他让范萍把疫苗钱打到陈兆强银行卡上了5000元。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4年底2015年初,一个叫“朱慧”的女的从她手中买了大概100只HIB疫苗,每只疫苗三四十元。他将疫苗放在小泡沫箱包装,里面加了冰块,外面用黑塑料袋包裹,放到邯郸到大名县的大巴车运到大名县城。朱慧将钱打到她的银行卡,具体多少钱她记不清了。10、证人安某证言,证明她通过网上认识一个姓朱的女子,她向姓朱的女子销售多少疫苗记不清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交易的,然后将疫苗放在装有冰排的包装箱内通过保定到大名的公共汽车来运输。11、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在购买疫苗时打款明细。12、聊天记录、物流信息、账本记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与庞某手机购买疫苗的聊天记录、账本记录信息及被告人朱某某从庞某处购进疫苗的物流信息。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冯某、杨某均辨认出被告人朱某某就是向他们推销疫苗的人。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大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朱某某非法经营疫苗于2013年11月份对其处以15001元罚款。15、大名县公安局食安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范某3”、“范某2振”、“范某1”、“范某2冬”系同一人,其真实姓名为“范某2冬”。豆某某因车祸成植物人,没能对其进行询问。16、大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经营疫苗案系2015年底山东省公安厅通过公安部陆续下发到我县公安部门的一条核查线索。刚开始,因该案犯罪嫌疑人指向朱某某的丈夫范某1,所以2015年12月21日经大名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朱某某到大名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朱某某能够主动及时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问题。17、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3年期间她通过网上开始购进疫苗,她从保定安某、河南陈某、山东庞某、冉某、邯郸张某、湖北季某等人处购买疫苗,她和他们联系有时候用的是范某1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交易。购买的疫苗有乙脑、水痘、流感、腮腺炎,具体购进了多少疫苗她记不清了。这疫苗都是通过放在路过大名的客车上运过来的,疫苗都装在放有冰袋的包装箱内。他们双方没有互问过有没有销售疫苗的资质,她把这些疫苗销售到某某乡某某村、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某某村诊所里了,因为她的疫苗比乡卫生院的疫苗便宜,这些乡村医生也没有问过她有没有经营疫苗的资质。18、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信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二类疫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所销售的疫苗由多个渠道购进,次数较多,对药品的质量没有保证;被告人朱某某所销售疫苗的总价值超过定罪数额的一倍以上;被告人朱某某曾因非法销售疫苗而被行政处罚,综上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朱某某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大名县公安局在侦查范某1涉嫌犯罪时,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某接受询问,被告人朱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征,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新民审 判 员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晋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