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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志泽、汪学贵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泽,汪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志泽,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6日,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被执行人:汪学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日,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叶志泽与汪学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志泽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汪学贵返还申请执行人叶志泽挖掘机(型号:PC360-7,机号:DZ50030)一台;2、被执行人汪学贵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和本案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418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