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侯长平与杨四陆、王又花、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斌、杨六陆、刘逗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平,杨四陆,王又花,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斌,杨六陆,刘逗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3574号原告侯长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杨四陆,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王又花,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邹斌,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杨六陆,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逗逗,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原告侯长平与被告杨四陆、王又花、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斌、杨六陆、刘逗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长平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杨四陆、王又花、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斌、杨六陆、刘逗逗的银行存款4356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侯长平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2××33)作为本案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长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杨四陆、王又花、娄底市龙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斌、杨六陆、刘逗逗的银行存款4356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将登记在原告侯长平名下位于娄星区乐坪东街××幢房屋(产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2××3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廖 晖人民陪审员 周桂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爱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