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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小倩张菁等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芬,张菁,张小倩,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875号原告:杨育芬,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张菁,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芬,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张小倩,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芬,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育芬、张菁、张小倩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育芬、张菁、张小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育芬、张菁、张小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芬、张菁、张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育芬、张菁、张小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