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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关某、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关某,关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82号原告:许某某,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刘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关某,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满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关某某,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关某、关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逾期利息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同关玉波是朋友关系,关玉波因家庭生活和工程结算的需要于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6月2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共8万元,每次都承诺不超过半年还款。原告碍于与关玉波的朋友关系,没有向关玉波要任何利息。关玉波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生活及工程施工等行为。对于关玉波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每次达到约定还款任期,原告都向关玉波催要。2015年12月15月再次没有兑现还款承诺,原告向关玉波明确提出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失信。关玉波出具还款计划,恳求再宽限一年,并承诺补偿。2016年4月,关玉波因病逝世。原告将关玉波所有借条和还款计划复印件全部交给被告。被告承诺商量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实现,也没有给原告明确的解决日期。甚至从2016年7月起不接听原告的电话,也不回复原告的微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完整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华人民陪审员  林琳人民陪审员  曹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