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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文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文祥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代表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文祥荣,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文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