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红月与葛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月,葛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501号原告:邱红月,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葛新春,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邱红月诉被告葛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邱红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红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晶?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