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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3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向少平、黄伟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向少平,黄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3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向少平,男,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黄伟锋,男,生于1976年11月22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25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向少平、黄伟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31792元、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少平在宣汉县东乡镇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向少平与吕昌琼共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