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富贵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王降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富贵租赁站,王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富贵租赁站。投资人:叶富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被执行人:王降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富贵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王降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赔偿金318839.10元、律师代理费1913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