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小桂、龚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桂,龚祥,江西君融华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桂,男。申请执行人龚祥,男。被执行人江西君融华业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52013-7。申请执行人徐小桂、龚祥依据生效的鹰潭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鹰仲裁字第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西君融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我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鹰仲裁字第0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