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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某波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史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秦王村委刘庄。身份证号码:4117231993xxxx6015被执行人史某波,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马楼村委史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xxxx6113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史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某波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某波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史某波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