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区东边水泥制品厂、孙文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区东边水泥制品厂,孙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东边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镇东边村,组织机构代码:66282415-6。负责人:吴永宣,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雄,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文惠,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泉州市鲤城区东边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孙文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9205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孙文惠的银行存款7459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1280元、诉讼费2050元,申请人受偿712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