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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钟金高、蒋飞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钟金高,蒋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王登才。被执行人钟金高,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被告蒋飞凤,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钟金高、蒋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