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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成武县物价局、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物价局,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3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物价局,地址成武县文亭街143号。法定代表人韩祥林,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3004314963F。被执行人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地址成武县大田集镇。法定代表人:魏则民,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3495415688W。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物价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价检处【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2.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1550725.26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对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药品价格、医疗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此时间收费期间有以下价格违法事实。一、被执行人未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价格法【2017】136号)文件关于“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超差率收取共计378925.32元。二、超标准收取医疗费。1.超标准收取临床诊疗费89327元;2.超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90897.2元。3.超标准收取医技诊疗费377379元。三、重复收费。重复收取取暖费、空调费、终末消毒费、住院病人废物处置费四项共计270141.73元。四、超差率销售一次性卫生材料共计328355.01元。五、超标准收取床位费共计41868元。以上总计1576893.26元,已退还多收价款26168元,尚未退还多收价款1550725.26元。基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物价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作出了成价检处【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二、没收逾期未退的多收价款1550725.26元。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了成价检催告【2017】19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一、事实方面的证据:价格行政检查告知书、检查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业务明细查询、病人住院费用汇总单、记账凭证、药品入库验收单、出院结账病人数量明细表、收费项目明细、住院患者费用清单、门诊收费票据、责令退款情况登记表、退款材料、整改报告。二、程序方面证据:检查通知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退款通知书、案件讨论记录、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说明、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责令退款通知书、案件讨论记录、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处罚情况说明、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说明、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表、价格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五)、(六)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第(二)、(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根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成武县大田集镇中心卫生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武县物价局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成价检处【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