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被告刘艳芹、李福文、李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刘艳芹,李福文,李福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9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所在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宏艳,职务:行长。被告:刘艳芹,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福文,男,1972年4月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福昌,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诉被告刘艳芹、李福文、李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又不想公告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撤回对刘艳芹、李福文、李福昌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晓光审判员 吴爱茹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领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