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7390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7390号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法定代表人:曹玉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收,该公司业务副经理。被告:姚秀,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沃物业公司)与被告姚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秀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沃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546元、违约金55元,合计6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违约金5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与嘉慧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嘉慧园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5月15日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应每月向原告交纳0.3元/平方米服务费,但被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今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上门催缴无果,为维护原告权利,诉至法院。被告姚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与徐州市铜山���嘉慧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徐州市铜山区嘉慧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对嘉慧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商业(幼儿园按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被告姚秀为涉案小区B6#-1-102室业主,建筑面积152.75平方米。被告未缴纳2016年5月15日之后的物业费。另查明,本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经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由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本院认为,原告与徐州市铜山区嘉慧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徐州市铜山区嘉慧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应按约交纳物业费。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0.3元/月/平方米,原告主张被告交纳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物业费546元(0.3元/月/平方米*151.53平方米*12个月),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违约金的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文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5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秀负担。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