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忠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忠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鼎,系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忠相,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忠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63919.01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忠相暂无执行能力,其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腾冲县金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