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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7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何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朱某某、何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8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为3609.87元);2、一审受理费1972元、保全费139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计);4、本案执行费26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共计192622.87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何某某、朱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2622.8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