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张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华,张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092号原告:张俊华,男,193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萍,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张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俊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原告张俊华负担。审 判 长 胡振宇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