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文高、杨建英与张毅、陈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3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文高,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建英,女,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张毅,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琼,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赵文高、杨建英与被申请人张毅、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张毅、陈琼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张毅、陈琼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毅、陈琼的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