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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袁宏,赵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16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宏,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瑞林,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宝,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宏、赵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垄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朝炜审 判 员  胡玉凌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