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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骏与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骏,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01民初1980号原告:武骏,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函,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嘎栋片区)南溪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8043422XR。法定代表人:王逊。原告武骏与被告西双版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武骏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告想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骏负担。审 判 长  黄绍晨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人民陪审员  玉保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海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