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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明辉与余红燕、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辉,余红燕,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787号原告:许明辉,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余红燕,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李文龙,男,约30岁,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许明辉与被告余红燕、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许明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辉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明辉负担。审判员  赵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