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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晓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晓奇,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西省蒲城县,住西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晓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田晓奇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中原大道东段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豫A×××××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及乘车人黄某及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并抽取了血样。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田晓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晓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晓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李某、薛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小型机动车照片,辨认笔录,出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晓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田晓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晓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晨 百度搜索“”